外交部对尼加拉瓜共和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违反国际法强夺我国外交财产,破坏国际秩序,绝不宽贷

外交部对尼加拉瓜共和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违反国际法强夺我国外交财产,破坏国际秩序,绝不宽贷
第002号声明
条约法律司
中华民国110年(2021年)12月30日
2021年12月30日
发布机关:中华民国外交部
网页

中华民国台湾前驻尼加拉瓜共和国大使馆的馆舍及财产,是我国政府自1990年后合法购置的外交财产,依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45条“遇两国断绝外交关系,接受国务应尊重并保护使馆馆舍以及使馆财产与档案”及习惯国际法,在我国与尼国终止外交关系后,尼国应依国际法义务保护我国馆舍及财产。另我国曾依国际法洽获第三国代为管理我在尼加拉瓜馆产,但是尼加拉瓜违背国际公约竟然无理拒绝,导致我国在时间紧迫情形之下,决定象征性转售予天主教会马纳瓜总教区。

外交部强烈谴责尼加拉瓜独裁政权不法动用国家权力,干扰我国合法转移外交财产,进而侵占的重大违反国际法作为,严正要求尼加拉瓜政府改正,我国将循正当的国际诉讼,维护我国外交财产,必使尼加拉瓜负担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

外交部重申中华民国是主权独立的民主国家,与极权中国互不隶属,中国共产党政权从来没有一天统治过台湾,双方外交财产互不继承。有关中国外交部宣称尼加拉瓜没收我国馆产是“正义之举”,并妄称拥有我国财产所有权,是公然明示违反国际法的强盗行为,并吞台湾的明确侵略意图已严重违反国际规范,破坏区域和平与稳定。

外交部再次强调,中国极权政府联合奥德嘉 (Daniel Ortega)独裁政权在此时蛮横非法强夺侵占我国原已售予尼加拉瓜天主教会的财产,为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法律秩序所不容,必遭文明的国际社会唾弃。(E)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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