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办理筹募日本地震赈灾募得善款使用计画报告

政府文件 外交部办理筹募日本地震赈灾募得善款使用计画报告 2012年2月29日
中华民国外交部

劝募活动财务使用计画报告

101.02.29

一、计画背景:

日本东北地区上(100)年3月11日发生强震,造成重大生命及财产损失。为协助日本赈灾,外交部呼吁国内各界发挥人溺己溺、人饥己饥的国际人道援助精神踊跃捐输。

二、目标:

协助日本赈灾,使当地灾民早日脱离困境并重建家园。

三、计画经费来源:

外交部办理筹募日本赈灾善款共计新台币5亿666万9,899元整。

四、经费使用期限:

外交部办理筹募日本地震赈灾开始日期(民国100年3月11日)至劝募活动年度终了后2个月(民国101年2月29日)。

五、经费使用说明:

日本赈灾善款新台币506,669,899元已全数支用完毕,募款收支报告请参考附件,经费使用项目则分述如下:

(一)100年4月21日王院长金平访日转致日本赤十字社:共计新台币370,000,000元

(二)电汇并责成驻日本代表处代转台北市松山区健康国民小学捐助日本宫城镇石卷国小儿童款:共计新台币141,362元

(三)电汇并责成驻日本代表处代转“中国佛教会”捐赠日本福岛核电壮士之安家关怀金,共计新台币5,000,000元。

(四)电汇并责成驻日本代表处代转台北医学大学捐助日本东北大学及东北福祉大学震灾款:共计新台币1,390,283元

(五)100年8月25日中华民国妇女联合会谢林副主任委员澄枝乙行访日捐款予日本赤十字社作灾区重建之用:共计新台币10,000,000元

(六)本部委请中华民国红十字会转致日本赤十字社:共计新台币120,138,254元。(100年10月4日电汇新台币120,098,310元,101年3月2日电汇新台币39,944元)

六、活动效益

日本发生地震后,外交部于第一时间即办理筹募日本地震赈灾募款,并确实监督确保我国民间之爱心善款均全数用于日本赈灾。除代转国内团体捐款予日本特定团体使用外,其馀款项均透过我驻日本代表处或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总会转交“日本赤十字社”,协助赈济受灾灾民及灾区重建工作,以期让日本灾民早日回复正常生活。

由于台日关系密切,日本为我重要邻邦,两国人民彼此感情紧密,我国无论在伸出援手的速度和提供救援物资、赈灾捐款的金额,远超过欧、美等其他国家,除广获日本国内各媒体报导外,日本政府及民间对我国展现国际人道关怀均甚感念,首相菅直人、官房长官枝野信男、前首相海部俊树及前首相森喜郎等曾分别致函予总统、副总统及本部杨部长致谢,足以显示日本对台湾在此次赈灾活动中展现出的真诚关怀和友情的重视。

透过民间与政府的共同努力,对日本政府及灾民提供及时援助,以及灾后协助日本进行重建工作,不仅彰显出我国人道关怀形象,也向世界展现台湾是国际社会之“人道援助的提供者”。

中华民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标的之限制)
  下列各款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一、宪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机关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译物或编辑物。
  三、标语及通用之符号、名词、公式、数表、表格、簿册或时历。
  四、单纯为传达事实之新闻报导所作成之语文著作。
  五、依法令举行之各类考试试题及其备用试题。
  前项第一款所称公文,包括公务员于职务上草拟之文告、讲稿、新闻稿及其他文书。

本作品来自上列各款,在中华民国,属于公有领域。详情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著作权法第九条释义。另外请注意司法院释字第5号解释:“行宪后各政党办理党务人员,不能认为刑法上所称之公务员。”所以自从1947年(民国三十六年)12月25日中华民国宪法施行以来,各政党党务作品,不能认为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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