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 (四库全书本)/卷03

卷二 大清律例 卷三 卷四

  钦定四库全书
  大清律例卷三
  服制
  斩衰三年
  子为父母女在室并已许嫁者及已嫁被出而反在室者同子之妻同
  子为继母为慈母为养母子之妻同继母父之后妻慈母谓母卒父命他妾养己者养母谓自幼过房与人者
  庶子为所生母为嫡母庶子之妻同
  为人后者为所后父母为人后者之妻同
  嫡孙为祖父母及曾高祖父母承重嫡孙之妻同妻为夫妾为家长同
  齐衰杖期
  嫡子众子为庶母嫡子众子之妻同庶母父妾之有子女者父妾无子女不得以母称矣
  子为嫁母亲生母父亡而改嫁者
  子为出母亲生母为父所出者
  夫为妻父母在不杖
  齐衰不杖期
  祖为嫡孙
  父母为嫡长子及嫡长子之妻及众子及女在室及子为人后者
  继母为长子众子
  前夫之子从继母改嫁于人为改嫁继母
  侄为伯叔父母及姑姊妹之在室者
  为己之亲兄弟及亲兄弟之子女在室者
  孙为祖父母孙女在室出嫁同
  为人后者为其本生父母
  女出嫁为父母
  女在室及虽适人而无夫与子者为其兄弟姊妹及侄与侄女在室者
  女适人为兄弟之为父后者
  妇为夫亲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妾为家长之正妻
  妾为家长父母
  妾为家长之长子众子与其所生子
  为同居继父而两无大功以上亲者
  齐衰五月
  曾孙为曾祖父母曾孙女同
  齐衰三月
  元孙为高祖父母元孙女同
  为同居继父而两有大功以上亲者
  为继父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自来不曾同居者无服
  大功九月
  祖为众孙孙女在室同
  祖母为嫡孙众孙
  父母为众子妇及女已出嫁者
  伯叔父母为侄妇及侄女已出嫁者侄妇兄弟子之妻也侄女兄弟之女也
  妇为夫之祖父母
  妇为夫之伯叔父母
  为人后者为其兄弟及姑姊妹之在室者既为人后则于本生亲属服皆降一等
  夫为人后其妻为夫本生父母
  为己之同堂兄弟姊妹在室者即伯叔父母之子女也为姑及姊妹之已出嫁者姑即父之姊妹姊妹即己之亲姊妹也为己兄弟之子为人后者
  出嫁女为本宗伯叔父母
  出嫁女为本宗兄弟及兄弟之子
  出嫁女为本宗姑姊妹及兄弟之女在室者
  小功五月
  为伯叔祖父母祖之亲兄弟
  为堂伯叔父母父之堂兄弟
  为再从兄弟及再从姊妹在室者
  为同堂姊妹出嫁者
  为同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为祖姑在室者即祖之亲姊妹
  为堂姑之在室者即父之同堂姊妹
  为兄弟之妻
  祖为嫡孙之妇
  为兄弟之孙及兄弟之孙女在室者
  为外祖父母即母之父母
  为母之兄弟姊妹兄弟即舅姊妹即姨
  为姊妹之子即外甥及女之在室者
  妇为夫兄弟之孙即侄孙及夫兄弟之孙女在室者即侄孙女
  妇为夫之姑及夫姊妹在室出嫁同
  妇为夫兄弟及夫兄弟之妻
  妇为夫同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女出嫁为本宗堂兄弟及堂姊妹之在室者为人后者为其姑及姊妹出嫁者
  缌麻三月
  祖为众孙妇
  曾祖父母为曾孙元孙曾孙女元孙女同
  祖母为嫡孙众孙妇
  为乳母
  为曾伯叔祖父母即曾祖之兄弟及曾祖兄弟之妻
  为族伯叔父母即父再从兄弟及再从兄弟之妻
  为族兄弟及族姊妹在室者即己三从兄弟姊妹所与同高祖者为曾祖姑在室者即曾祖之姊妹
  为族祖姑在室者即祖之同堂姊妹
  为族姑在室者即父之再从姊妹
  为族伯叔祖父母即祖同堂兄弟及同堂兄弟妻
  为兄弟之曾孙及兄弟之曾孙女在室者
  为兄弟之孙女出嫁者
  为同堂兄弟之孙及同堂兄弟之孙女在室者为再从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为祖姑及堂姑及己之再从姊妹出嫁者祖姑即祖之亲姊妹堂姑即父之堂姊妹
  为同堂兄弟之女出嫁者
  为姑之子即父姊妹之子
  为舅之子即母兄弟之子
  为两姨兄弟即母姊妹之子
  为妻之父母
  为婿
  为外孙男女同即女之子女
  为兄弟孙之妻即侄孙之妻
  为同堂兄弟之子妻即堂侄之妻
  为同堂兄弟之妻
  妇为夫高曾祖父母
  妇为夫之伯叔祖父母及夫之祖姑在室者妇为夫之堂伯叔父母及夫之堂姑在室者夫之堂姑即夫之伯叔祖父母所生也
  妇为夫之同堂兄弟姊妹及夫同堂兄弟之妻妇为夫再从兄弟之子女在室同
  妇为夫同堂兄弟之女出嫁者
  妇为夫同堂兄弟子之妻即堂侄妇
  妇为夫同堂兄弟之孙及孙女之在室者
  妇为夫兄弟孙之妻即侄孙之妻
  妇为夫兄弟之孙女出嫁者
  妇为夫之曾孙元孙及曾孙女元孙女之在室者妇为夫兄弟之曾孙即曾侄孙曾孙女同
  妇为夫之小功服外姻亲属
  女出嫁为本宗伯叔祖父母及祖姑在室者女出嫁为本宗同堂伯叔父母及堂姑在室者女出嫁为本宗堂兄弟之子女在室者同

  大清律例卷三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因为作者逝世已经超过100年,并且于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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