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清律例 (四庫全書本)/卷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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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欽定四庫全書
  大清律例卷三
  服制
  斬衰三年
  子為父母女在室並已許嫁者及已嫁被出而反在室者同子之妻同
  子為繼母為慈母為養母子之妻同繼母父之後妻慈母謂母卒父命他妾養己者養母謂自幼過房與人者
  庶子為所生母為嫡母庶子之妻同
  為人後者為所後父母為人後者之妻同
  嫡孫為祖父母及曾髙祖父母承重嫡孫之妻同妻為夫妾為家長同
  齊衰杖期
  嫡子衆子為庶母嫡子衆子之妻同庶母父妾之有子女者父妾無子女不得以母稱矣
  子為嫁母親生母父亡而改嫁者
  子為出母親生母為父所出者
  夫為妻父母在不杖
  齊衰不杖期
  祖為嫡孫
  父母為嫡長子及嫡長子之妻及衆子及女在室及子為人後者
  繼母為長子衆子
  前夫之子從繼母改嫁於人為改嫁繼母
  姪為伯叔父母及姑姊妹之在室者
  爲己之親兄弟及親兄弟之子女在室者
  孫為祖父母孫女在室出嫁同
  爲人後者為其本生父母
  女出嫁為父母
  女在室及雖適人而無夫與子者為其兄弟姊妹及姪與姪女在室者
  女適人為兄弟之為父後者
  婦為夫親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妾為家長之正妻
  妾為家長父母
  妾為家長之長子衆子與其所生子
  爲同居繼父而兩無大功以上親者
  齊衰五月
  曾孫為曾祖父母曾孫女同
  齊衰三月
  元孫為髙祖父母元孫女同
  爲同居繼父而兩有大功以上親者
  爲繼父先曾同居今不同居者自來不曾同居者無服
  大功九月
  祖為衆孫孫女在室同
  祖母為嫡孫衆孫
  父母為衆子婦及女已出嫁者
  伯叔父母為姪婦及姪女已出嫁者姪婦兄弟子之妻也姪女兄弟之女也
  婦為夫之祖父母
  婦為夫之伯叔父母
  爲人後者為其兄弟及姑姊妹之在室者既為人後則於本生親屬服皆降一等
  夫為人後其妻為夫本生父母
  爲己之同堂兄弟姊妹在室者即伯叔父母之子女也爲姑及姊妹之已出嫁者姑即父之姊妹姊妹即己之親姊妹也爲己兄弟之子為人後者
  出嫁女為本宗伯叔父母
  出嫁女為本宗兄弟及兄弟之子
  出嫁女為本宗姑姊妹及兄弟之女在室者
  小功五月
  爲伯叔祖父母祖之親兄弟
  爲堂伯叔父母父之堂兄弟
  爲再從兄弟及再從姊妹在室者
  爲同堂姊妹出嫁者
  爲同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爲祖姑在室者即祖之親姊妹
  爲堂姑之在室者即父之同堂姊妹
  爲兄弟之妻
  祖爲嫡孫之婦
  爲兄弟之孫及兄弟之孫女在室者
  爲外祖父母即母之父母
  爲母之兄弟姊妹兄弟即舅姊妹即姨
  爲姊妹之子即外甥及女之在室者
  婦為夫兄弟之孫即姪孫及夫兄弟之孫女在室者即姪孫女
  婦為夫之姑及夫姊妹在室出嫁同
  婦為夫兄弟及夫兄弟之妻
  婦為夫同堂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女出嫁為本宗堂兄弟及堂姊妹之在室者爲人後者為其姑及姊妹出嫁者
  緦麻三月
  祖為衆孫婦
  曾祖父母為曾孫元孫曾孫女元孫女同
  祖母為嫡孫衆孫婦
  爲乳母
  爲曾伯叔祖父母即曾祖之兄弟及曾祖兄弟之妻
  爲族伯叔父母即父再從兄弟及再從兄弟之妻
  爲族兄弟及族姊妹在室者即己三從兄弟姊妹所與同髙祖者爲曾祖姑在室者即曾祖之姊妹
  爲族祖姑在室者即祖之同堂姊妹
  爲族姑在室者即父之再從姊妹
  爲族伯叔祖父母即祖同堂兄弟及同堂兄弟妻
  爲兄弟之曾孫及兄弟之曾孫女在室者
  爲兄弟之孫女出嫁者
  爲同堂兄弟之孫及同堂兄弟之孫女在室者爲再從兄弟之子及女在室者
  爲祖姑及堂姑及己之再從姊妹出嫁者祖姑即祖之親姊妹堂姑即父之堂姊妹
  爲同堂兄弟之女出嫁者
  爲姑之子即父姊妹之子
  爲舅之子即母兄弟之子
  爲兩姨兄弟即母姊妹之子
  爲妻之父母
  爲壻
  爲外孫男女同即女之子女
  爲兄弟孫之妻即姪孫之妻
  爲同堂兄弟之子妻即堂姪之妻
  爲同堂兄弟之妻
  婦爲夫髙曾祖父母
  婦爲夫之伯叔祖父母及夫之祖姑在室者婦爲夫之堂伯叔父母及夫之堂姑在室者夫之堂姑即夫之伯叔祖父母所生也
  婦為夫之同堂兄弟姊妹及夫同堂兄弟之妻婦為夫再從兄弟之子女在室同
  婦為夫同堂兄弟之女出嫁者
  婦為夫同堂兄弟子之妻即堂姪婦
  婦為夫同堂兄弟之孫及孫女之在室者
  婦為夫兄弟孫之妻即姪孫之妻
  婦為夫兄弟之孫女出嫁者
  婦為夫之曾孫元孫及曾孫女元孫女之在室者婦為夫兄弟之曾孫即曾姪孫曾孫女同
  婦為夫之小功服外姻親屬
  女出嫁為本宗伯叔祖父母及祖姑在室者女出嫁為本宗同堂伯叔父母及堂姑在室者女出嫁為本宗堂兄弟之子女在室者同

  大清律例卷三

本作品在全世界都屬於公有領域,因為作者逝世已經超過100年,並且於1929年1月1日之前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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