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文官普通惩戒委员会会议规则

大理院文官普通惩戒委员会会议规则
中华民国13年(1924年)3月31日
公布于民国13年4月8日政府公报第2891号
本作品收录于《政府公报 (民国13年4月8日)

政府公报第2891号

大理院令 第五十九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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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兹订定大理院文官普通惩戒委员会会议规则,公布之。此令。

院印
中华民国十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大理院院长 余棨昌


大理院文官普通惩戒委员会会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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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惩戒事件,由委员平均分担,以抽签定审查主任。

第二条

  主任审查员,应为左列各款之处置:
  一、饬钞交会文件送致被付惩戒人,并给相当期限,令其提出申辩书。
  二、调取关于惩戒事件之卷宗及证据。
  三、遇必要情形时,得传询被付惩戒人、证人或命鉴定人为鉴定。
  四、为调集凭证起见,应施实地检查。但有不便实地检查时,得指定事项委托他司法或行政官署为之。

第三条

  主任审查员对外发送之文件,由委员长以本会名义行之。

第四条

  主任审查员传询被付惩戒人、证人或命鉴定人为鉴定,于会所行之。
  前项传询,以通知书行之。

第五条

  主任审查员审查完竣,应依左列程序,提出报吿书于委员长:
  一、被付惩戒人姓名、官职。
  二、被付惩戒之事实。但因审查之结果认定事实有变更时,应记明其事实。
  三、凭证及其审查经过大概情形。
  四、应否受惩戒处分。
  五、报吿年月日及审查员署名。

第六条

  委员长接受报吿书后,定期开评议会。

第七条

  评议会依左列标准,先行公同审查:
  一、报吿书所载认定事实与凭证系属全然相符,抑尚有缺漏或疑义。
  二、报吿书认为应否受惩戒处分其见解可否采用。

第八条

  评议会过半数议决应补行调查者,并决定应补查之事项及方法,仍由主任审查员为适宜之处置。

第九条

  第二条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于补行调查准用之。

第十条

  评议时,各委员均陈述意见,始于末席递推而上,终于委员长。

第十一条

  评议会由委员长主席。但委员长缺席,由首席委员临时代理。

第十二条

  评议会不公开评议之颠末,各委员应严守秘密。

第十三条

  委员意见分三说以上,不能得过半数者,将诸说排列,以不利被付惩戒人之轻重为序数,至居中之说为止,以该说作为合法议决之数。

第十四条

  委员长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评议事件议决后,应由主任审查员草具议决书。
  前项议决书,应记左列事项:
  一、被付惩戒人姓名、官职。
  二、事件之案由。
  三、议决之处分。
  四、议决之理由。但应分别记明事实、凭证与法律上理由。
  五、会议列席评议议决各委员姓名。
  六、议决之年月日。

第十六条

  前条议决书,除送登政府公报外,并缮副本二份,以一份送致被付惩戒人,以一份报吿院长。

第十七条

  审查所用卷宗证件,应于议决后分别发送。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布日施行。

 

本作品来自中华民国元年(1912年)5月至民国17年(1928年)6月的《政府公报》(北洋政府)。依据《大清著作权律》第三十一条,中华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不适用著作权保护,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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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999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古籍标点等著作权问题的答复《权司1999第45号》,认为仅加标点不足以有创作性,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取代其地位)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利用他人的智力劳动,至少应当支付相应的对价。此处民法通则的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与著作权是分别的话题。
  3. 中华民国94年(2005年)4月15日,中华民国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智慧财产局解释令函存档)也认为仅对古文加标点不足以取得新著作权。

另请参见:章忠信《著作权笔记·句读的著作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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