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赎产涉讼土地所有人于判决未确定前缴案之官票典权人本无提前收款之义务至判决确定后官票损失自未便令典权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