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贖產涉訟土地所有人於判決未確定前繳案之官票典權人本無提前收款之義務至判決確定後官票損失自未便令典權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