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接受被裁地初各厅案件关于上诉期间自被裁各厅停止之日起至该管衙门接受之前一日止自可释为意外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