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前清犯罪事越三十馀年如果查明更无他项强制处分及诉讼行为再中断其时效则起诉权之期限早已经过公诉权即经消灭应不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