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前清犯罪事越三十餘年如果查明更無他項強制處分及訴訟行為再中斷其時效則起訴權之期限早已經過公訴權即經消滅應不罰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