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167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166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167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168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事判词内所判决之民事案件虽系程序错误自非根本无效但既经厅令原县更审如果相对人经合法送达决定之后以一事不再理为由请求更改决定自可准予更改否则仍应依照决定更为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