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167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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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168號解釋→ |
刑事判詞內所判決之民事案件雖係程序錯誤自非根本無效但既經廳令原縣更審如果相對人經合法送達決定之後以一事不再理為由請求更改決定自可准予更改否則仍應依照決定更為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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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詞內所判決之民事案件雖係程序錯誤自非根本無效但既經廳令原縣更審如果相對人經合法送達決定之後以一事不再理為由請求更改決定自可准予更改否則仍應依照決定更為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