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176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175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176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177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预制毒饼谋毙一人结果致他一人分食毒发俱毙如果并无确定及不确定之预见自难论以故意杀人罪至应否论其过失致人死罪应就其所置毒饼之大小及谋毙之人有无分食之惯行而为本人所预知分别其是否能注意而不注意以为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