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預製毒餅謀斃一人結果致他一人分食毒發俱斃如果並無確定及不確定之預見自難論以故意殺人罪至應否論其過失致人死罪應就其所置毒餅之大小及謀斃之人有無分食之慣行而為本人所預知分別其是否能注意而不注意以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