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原告诉人呈诉不服法律上控告人本为检察官不得仅因原告诉人两传不到遂将上诉撤销
县知事原判主文内宣告禠夺公权抵折徒刑或没收理由内未引律文控告审得予补引说明尚与判断结果无关自无改判之必要反是而原判漏引律文于罪刑有出入即与判断结果有关控告审若予纠正仍应开庭审理不能仅凭书状办理县知事对于同一案件而为两次判决其第二次判决既属违法必经上级审判决撤销始失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