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买卖为婚虽不能认为婚姻成立若其后双方补立婚书或履行以妾为妻之礼式者仍可认为有婚姻关系
被承继人及守志之妇自行立继如于昭穆伦序不失不许族人以次序告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