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孀妇如系良家妇与人相奸应成立暂行刑律补充条例第六条之罪惟既无尊亲属告诉应不论罪为和诱若奸夫具备和诱条件孀妇之子以不违反本人意思为限当然得为代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