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孀婦如係良家婦與人相姦應成立暫行刑律補充條例第六條之罪惟既無尊親屬告訴應不論罪為和誘若姦夫具備和誘條件孀婦之子以不違反本人意思為限當然得為代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