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控诉审受谕知新阙席判决之当事人因确系濡滞日期经上告审驳回上告后提出新证据声请再审本不合法惟此项法埋大理院业经酌予变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