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债务人就查封之物发生异议时得向受嘱托之执行衙门声明抗告
对修县志之人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屏除其名誉上之侵害此项条理与民法草案第五十一条所定之理由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