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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298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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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297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298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29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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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家长与妾之关系不适用夫妻离异之规定如能证明有不得已事由者应准一造片面声明解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