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明知醉饱之人跌地必致受伤而仍决意推跌者仍照伤害人致死律处断若无伤害人预见及决意仅因临时拖扯应注意而不注意者当依过失致人死律及违警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从一重科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