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307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306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307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308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明知醉飽之人跌地必致受傷而仍決意推跌者仍照傷害人致死律處斷若無傷害人預見及決意僅因臨時拖扯應注意而不注意者當依過失致人死律及違警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從一重科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