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以省长或财政厅为被告请求确认无代人赔偿公款责任并不以直接纠正处分为旨系民事确认性质之诉司法衙门要难违法拒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