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以省長或財政廳為被告請求確認無代人賠償公款責任並不以直接糾正處分為旨係民事確認性質之訴司法衙門要難違法拒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