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知事判决未经合法牌示祗经提传宣示者其上诉期间无从起算应讯取被告意见是否不服再行分别依控告或覆判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