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高审厅受理刑事上告案件得酌核情形取具当事人双方理由书用书面审理
审厅公判中发票得自行指挥该厅所属司法警察执行如无此项人员得移请检厅指挥执行检厅不得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