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对于同一案件之第一审及第二审裁判同时请求再审与对于上告审之判决以涉及本案判决基础事实为条件请求再审时均专属控告审管辖此外则归原审衙门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