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本于诈欺之定婚许其撤销并非当然无效妻受夫不堪同居之虐待自可请求离异并许其拒绝同居又定婚与成婚仪式为婚姻成立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