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当事人撤销上诉原则上毌庸再予裁判惟依法不能撤销之上诉或因上诉人缺席或因不缴费撤销其上诉者则均应以决定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