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當事人撤銷上訴原則上毌庸再予裁判惟依法不能撤銷之上訴或因上訴人缺席或因不繳費撤銷其上訴者則均應以決定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