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判例所称交付精神病院或其他处所禁制其自由云云关于监禁处所包括甚广凡可以禁制自由之处所皆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