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立继行为并不以书据为要件惟立继事实应有明证
叔父强令侄媳改嫁除犯刑律第三五八条之罪外如可认为强卖更应查明受用钱财可否认为营利与前条之罪从一重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