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刑律补充条例第十一条之监禁处分虽未传被惩戒人到案审理尚非违法惟违反但书之决定应准被惩戒人声明疑义
监禁处分既非刑罚自不适用行刑权时效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