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律補充條例第十一條之監禁處分雖未傳被懲戒人到案審理尚非違法惟違反但書之決定應准被懲戒人聲明疑義
監禁處分既非刑罰自不適用行刑權時效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