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统字第1433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432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433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434号解释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中间判决后之上诉费用仍照诉讼物价额征收即再终局判决后当事人如仍声明上诉亦仍照旧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