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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43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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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43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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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中間判決後之上訴費用仍照訴訟物價額徵收即再終局判決後當事人如仍聲明上訴亦仍照舊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