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祖父母父母俱在而又系同居者其主婚权应属于父母
婚姻预约苟其形式具备纵其后媒证亡故亦无碍于婚姻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