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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统字第1509号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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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商会法所规定会董虽不得再行连任但依法仍得再行当选并得加入互选当选为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