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509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508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509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510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商會法所規定會董雖不得再行連任但依法仍得再行當選並得加入互選當選為會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