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声请指定管辖已逾法定期间者可以不合法迳予驳斥
起诉须有一定之事实依统字第一五七二及一五七六号解释办理则起诉权无待保留更不生中断法定起诉期间之问题
当事人于法定期间内提出诉状而误向其他审检或监督司法行政衙门投递者亦可认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