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聲請指定管轄已逾法定期間者可以不合法逕予駁斥
起訴須有一定之事實依統字第一五七二及一五七六號解釋辦理則起訴權無待保留更不生中斷法定起訴期間之問題
當事人於法定期間內提出訴狀而誤向其他審檢或監督司法行政衙門投遞者亦可認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