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议员听选人先时入所而投票仍在八时以后尚不得为选举无效之原因
选举人投票不适用代理虽经监督批准亦属当选无效
当选无效与犯妨害选举罪适用法律不同勿容牵混但收买行为如经刑事确定判决处以罪刑自得认为有省选举法八四条四款原因许其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