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资助
关于维基文库
免责声明
搜索
大理院统字第1640号解释
语言
监视
编辑
←
大理院统字第1639号解释
中国《大理院
统字第1640号解释》
大理院统字第1641号解释
→
姊妹计划
:
数据项
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僧尼传继涉讼究与家制上之身分承继不同虽属于地方管辖无庸检察官莅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