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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院統字第164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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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64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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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僧尼傳繼涉訟究與家制上之身分承繼不同雖屬於地方管轄無庸檢察官蒞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