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清理不动产典当办法第三条之法意本系指该办法施行时未满六十年已逾三十年之典当而言设于该办法施行后始逾三十年之典当契约自不发生三年犹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