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清理不動產典當辦法第三條之法意本係指該辦法施行時未滿六十年已逾三十年之典當而言設於該辦法施行後始逾三十年之典當契約自不發生三年猶預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