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为匪司账并为登记被掳人姓名住址家产者此种行为如果确有犯罪故意应以准正犯论又掳掠妇女欲为妻妾者系犯略诱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