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华民国国民政府将大理院改为最高法院。因为作品司法性质及年代久远,所以中国大理院解释属于公有领域。
县议员选举规则第五十一条但书所称高审厅兼分厅而言邻县地审厅如有当事人之合意亦可受理自不患无起诉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