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縣議員選舉規則第五十一條但書所稱高審廳兼分廳而言鄰縣地審廳如有當事人之合意亦可受理自不患無起訴之處